1 总 则
1.0.1 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水平,保证检测活动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能力要求和技术要求。
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检测人员 testing personnel
具备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2.0.2 检测参数 testing parameter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通过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的质量特性。
2.0.3 见证人员 witnesses
具备相关检测技术知识,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试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规范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2.0.4 取样人员 sampler
具有检测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相关责任主体的岗位任命文件,承担检测试件取样、制样的人员。
2.0.5 见证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和试验室实施的检测活动。
2.0.6 现场检测 in-situ testing
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实施的检测活动。
2.0.7 试验室检测 laboratory testing
在试验室条件下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性能、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的检测。
2.0.8 能力验证 proficiency testing
利用检测机构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能力的活动。
2.0.9 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for engineering testing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管理系统。
3.0.1 检测数据应准确,检测结果应客观、公正。
3.0.2 检测人员、设备、场所及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满足检测活动的开展,并保证检测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要求。
3.0.3 检测活动应通过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等。
3.0.4 检测活动应遵循保密制度。
3.0.5 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与试验室检测流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6 检测活动应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应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等内容。
4.1.1 技术负责人应负责检测技术实施,质量负责人应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实施。
4.1.2 检测报告批准人应经检测机构法人或最高管理者确认和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4.1.3 检测报告审核人应经检测机构法人或最高管理者确认和授权,并应对授权范围内检测活动的正确性及与报告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4.1.4 检测人员应接受培训、考核、能力监督、授权和监控,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4.1.5 检测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培训:
1 新进检测人员、转岗检测人员和扩展新的技术活动的现有检测人员应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培训内容可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检测方法、质量监控方法、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及设备原理、操作和维护等。
2 检测人员应定期参加技术培训。综合资质机构和专项资质机构检测人员每年每专项应分别完成不少于10学时和5学时的技术培训。
3 应保留培训记录。
4.1.6 检测活动中应制定检测人员监督制度并实施。
4.1.7 检测活动中应按专业设置技术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应具备技术指导和分析检测结果的能力。
4.1.8 检测人员应具有人员档案。人员档案应包括:
1 人员身份证、履历表、毕业证、学位证、人员上岗培训记录、人员上岗证明等基本履历材料;
2 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对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有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3 人员能力监督记录、授权或任命材料;
4 人员培训材料;
5 人员监控及评价记录等。
4.1.9 人员档案应实施动态管理。
4.2.1 检测活动中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
4.2.2 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功能验证,并保留设备验收记录。
4.2.3 检测设备宜具备智能化检测功能。
4.2.4 使用租用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租用设备管理应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2 租用设备应由租用机构全权支配;
3 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4 租用设备同一时期应未被其他机构租用。
4.2.5 需要强制检定的设备应制定检定计划;对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有效性的设备应制定校准计划。
4.2.6 当有检定或校准要求的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定或校准核查:
1 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
2 设备修复或维修后;
3 停用超过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
4 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5 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经核查不稳定的;
6 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存疑的其他情况。
4.2.7 对使用频率高、容易产生漂移、对环境敏感度高或单纯靠检定或校准不能保持其检定或校准状态置信度的设备,应进行期间核查。
4.2.8 标准物质和标准试样应建立台账,按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和标准试样。标准物质和标准试样应进行期间核查。
4.2.9 当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 老化磨损,或其他因素影响测量精度时;
2 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 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 数据采集、传输、显示或存储异常时;
5 设备出现异常报警时;
6 设备存在电路故障时;
7 出现明显的安全隐患,危及操作人员安全时。
4.2.10 设备应有唯一、可追溯的受控编号和统一的状态标识,应标注检定有效期或最新校准日期。
4.2.11 复杂、精密设备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并应对操作人员进行能力监督和授权。
4.2.12 应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应记录设备出入库情况。
4.2.13 设备应具有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应包括:
1 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型号、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2 设备验收记录;
3 设备存放地点;
4 设备检定或校准计划及相关的执行记录,检定或校准证书、检定或校准结果确认记录;
5 与设备性能相关的维护计划和已进行的维护;
6 设备的损坏、故障、改造或维修的详细信息等。
4.2.14 设备档案应实施动态管理。
4.3.1 检测场所应符合检测设备布局及检测流程规定。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并应采取防止干扰或交叉污染的措施。
4.3.2 检测场所内各功能区应划分清晰,有明显标识,应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进行控制,与检测活动无关的人员和物品未经允许不应进入检测场所。
4.3.3 检测场所应通过制定环境管理文件由专人管理。
4.3.4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应满足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安全等要求,避免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环境因素对检测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有环境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环境条件监控设备,并记录环境条件。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4.3.5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通过建立危险品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安全存放与管理。
4.3.6 收样大厅、试验室和试样留存处置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画面应清晰、连续完整、无视角盲区;
2 时间记录应准确无误;
3 严禁篡改内嵌信息及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
4 视频画面存储周期不应少于6个月。
5 活动管理
5.1.1 检测活动开展前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应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单。检测合同或委托单编号应连续且唯一。
5.1.2 检测合同应包括工程名称、委托单位、检测项目、检测依据、检测费用、检测报告交付要求、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1.3 委托单应包括工程名称、委托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部位或取样地点、检测项目、试样信息、检测依据等内容。需要见证的检测项目应标明见证人员及见证单位。
5.1.4 检测方法的选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采用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2 有多种检测方法可用时,应在合同或委托中明确选用的检测方法;
3 检测项目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检测时,应对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编制相应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应在合同或委托明确。
5.1.5 现场检测前检测人员应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并编制检测方案。
5.2.1 检测活动应制定试样管理制度,包含试样接收、标识、流转、储存、试验及处置等内容。
5.2.2 场所试样应储存在独立区域,未检和已检试样应做好标识和区域隔离,并应由专人管理。
5.2.3 检测人员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对见证人员、试样和委托单进行确认,并检查试样数量、标识、封志等的符合性。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试样应当拒收:
1 缺少见证人员签字;
2 与委托单内容不一致;
3 试样的数量、规格、状态等不符合检测方法要求;
4 唯一性标识和封志不清晰、脱落或信息不全;
5 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6 见证、取样人员未共同送检;
7 其他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情况。
5.2.4
试样需要养护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5.2.5 已检试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留置。
5.3.1
每项现场检测活动配备的检测人员不应少于两人。
5.3.2 现场检测活动应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检测目的和检测要求;
3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抽样方法以及检测数量;
4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5 检测环境;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
5.3.3 检测活动应按照检测方案开展工作,见证人员应对检测工作进行旁站见证,确保现场检测符合检测方案。当检测方案需要进行调整时,检测人员应说明调整原因,并由检测方案编制人员、见证人员及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附在原检测方案后。
5.3.4 现场检测关键过程宜采用监控设备进行记录。
5.3.5 检测人员开展试验室检测活动前应确认试样状态、设备工况和环境条件符合检测方法的要求。
5.3.6 检测人员应及时进行数据记录、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并做好环境清洁与检测设备的保养。
5.3.7 试验室检测过程应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真实、清晰、完整记录。
5.4.1 检测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始记录表应有固定格式;
2 检测方法的计量单位应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 3100和《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T 3101的要求;
3 检测活动应制定相应的签名制度,检测原始记录应有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
4 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不应补记、追记;
5 检测原始记录应准确、充分、可追溯;
6 书面记录应字迹工整,不应随意涂改;形成过程中如有错误,应采用杠改,杠改内容应填写在杠改处,并应签字确认,杠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
7 检测原始记录应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应重复和空号,严禁随意抽撤、涂改。
5.4.2 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原始记录名称;
2 委托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部位;
3 委托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
4 检测环境(对检测结果有影响时);
5 抽样依据、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批及其容量;
6 检测对象的状态描述;
7 检测方法;
8 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9 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
10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1 检测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2 记录当前页码和总页码等。
5.4.3 现场检测需进行见证时,见证记录除应满足现场原始记录要求外,应有见证人员签名和日期,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应有现场工程检测影像资料。
5.4.4 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原始记录名称和编号;
2 试样编号、数量、收样日期、检测日期;
3 试样名称、规格型号;
4 试样状态描述;
5 试样来源;
6 检测方法;
7 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8 检测环境(对检测结果有影响时);
9 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
10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1 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2 记录当前页码和总页码等。
5.4.5 信息化管理系统采集电子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充分、完整、规范、可追溯;
2 应对原始观察结果、数据进行记录,严禁伪造、编造、补记、追记;
3 可修改的数据进行修改后,应可追溯到前一个版本并记录修改日期、修改内容和修改人员;
4 记录应备份,并应建立安全保护措施。
5.4.6 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电子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自动采集检测设备数据;
2 可自动接收检测设备发送的检测数据或包含检测数据的文件;
3 在投入使用前,应验证数据采集的正确性,并根据需要定期确认,验证结果留档保存;
4 应支持结构化、非结构化、半结构化等形态的数据格式;
5 数据应进行人工观测复核,并及时备份。
5.4.7 信息化管理系统人工采集电子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人员应在观察、计算过程中对原始数据、结果进行及时记录;
2 人工采集数据应及时录入系统,不应存在系统外的编辑形式;
3 无法及时录入系统的数据,可先采用纸质记录再录入系统,纸质记录数据应与系统录入数据一致,并同步保存。
5.4.8 原始数据异常时,检测人员应查明原因,报相关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剔除异常值或重新检测。
5.5.1 检测报告宜采用统一的格式。
5.5.2 现场检测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测报告名称;
2 委托单位名称;
3 委托单位委托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
4 报告的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5 检测日期、抽样日期和报告日期;
6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竣工日期及现状;
7 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
8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规则;
9 抽样方案及数量(附测点图);
10 检测设备及编号;
11 检测数据;
12 检测结果(需要进行结果判定时);
13 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
14 对于见证检测项目,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
15 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等。
5.5.3 试验室检测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测报告名称;
2 委托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试验场所名称;
3 报告的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4 试样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5 试样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代表批量、取样部位;
6 试样的说明和标识;
7 试样的特性和状态描述;
8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规则;
9 检测设备及编号;
10 检测数据;
11 检测结果(需要进行结果判定时);
12 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
13 取样单位和取样人员的姓名;
14 对于见证试验,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姓名;
15 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等。
5.5.4 检测报告更改时,应在报告中标识修改的信息,宜标注修改原因。更改后报告应重新编号,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并应予以唯一性标识。
5.5.5 检测报告应按年度连续编号,不应重复和空号。
5.5.6 检测报告应由主要检测人、检测报告审核人等签字,检测机构法人或其授权的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发,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5.5.7 检测活动宜优先选择电子报告进行报告发放。电子报告内容应与纸版报告一致,且具有报告签署人员的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检测专用章,每页应有可鉴别报告真伪的校验二维码或条形码。
5.5.8 检测报告结果应根据判定规则、设计要求等给出明确判定。委托要求中明确无需判定的,可仅提供实测数据。
5.5.9 检测报告应建立发放台账,登记检测报告发放信息,保证发放信息的可追溯性。
5.5.10 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应单独建立台账。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应按规定报送建设主管部门。
5.6.1 检测资料档案应建立管理制度,包含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利用、移交、销毁等工作程序,并应配备档案管理员。
5.6.2 检测档案应存放在独立的档案保存区间。档案保存区间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要求,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
5.6.3 检测资料档案应包含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设备档案、检测方案及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等。检测档案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同时具备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档案材料的,应同步归档,并应建立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间的检索关系。
5.6.4 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及其配置数据、日志数据等应进行离线备份与定期抽查管理。
5.6.5 检测资料档案应按年度、项目类别或内容特征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编制检索目录。借阅档案应根据使用范围、保密程度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
5.6.6 档案管理员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档案管理基本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2 应经过保密培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3 宜定期接受技术培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4 应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利用、移交和销毁等工作。
5.6.7 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样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桥梁及地下工程的检测档案等应为20年。
2 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不应少于6年。
3 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的保管期限应一致。视频影像资料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应少于6个月。
5.6.8 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经登记、造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
6 运营管理
6.1.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检测机构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资源配置、风险管理等内容,并应定期评审和更新。
6.1.2 缺少充分检测依据的检测活动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包括检测原理、操作步骤、设备要求、环境控制条件、数据处理算法、结果判定准则及不确定度评定等内容。作业指导文件应定期复审,并根据方法更新、技术进步及时修订。
6.1.3 检测活动记录应建立管理制度,保障检测活动记录的充分性,确保记录的标识、存储、备份、归档、检索、保留和处置等符合要求。记录宜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记录管理。
6.1.4 检测活动应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控制程序进行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件发布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其充分性并批准;
2 应定期审查文件,并在必要时更新;
3 应识别文件更改和当前修订状态;
4 应对文件进行唯一性标识;
5 应对作废文件做出适当标识。
6.2.1 检测活动应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应具备相应的工作制度。
6.2.2 信息化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功能验证,并保留验证记录。
6.2.3 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的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储介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GB/T 31500的要求;
2 应实施数据加密、访问控制、防止篡改等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检测数据、记录能够安全、完整地保存;
3 应制定数据命名规则;
4 应规范各类文件的存储方式、存储格式、存储介质及存储时间。
6.2.4 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制度,并应定期进行数据检查。数据备份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备份存储 备份技术应用要求》GB/T 36092的要求。
6.2.5 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保障系统、设备及有关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6.2.6 信息化管理系统宜具备与客户、行政管理部门等多方协同的功能,实施信息化协同工作流程。
6.3.1 检测活动的质量监督应包含内部质量监督和外部质量监督,并应按年度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6.3.2 检测活动中应对质量监督数据进行分析,并应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6.3.3 内部质量监督可选择下列方式:
1 定期使用标准试样或质量控制试样;
2 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设备;
3 使用核查或运用工作标准,并制作控制图;
4 对检测设备进行功能核查;
5 对检测设备进行期间核查;
6 进行重复检测;
7 留存试样的重复检测;
8 分析试样不同特性结果之间的相关性;
9 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
10 开展内部比对;
11 盲样测试。
6.3.4 外部质量监督可采用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外部质量监督应侧重监督难度较大、未开展或开展频率低、检测方法发生变更、质量监督数据存在问题的检测参数。
6.3.5 检测专项能力验证的参数范围可参考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
6.3.6 与检测活动相关的投诉问题应及时处理。
6.3.7 当检测活动不符合标准要求、委托要求或管理要求时,应及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 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2 确定不符合工作的管理权责;
3 基于确定的风险水平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应暂停或重复工作以及扣发报告;
4 评价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确定存在或发生类似不符合工作的可能性,并应分析对之前检测结果的影响;
5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召回检测报告;
6 必要时,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估,或变更质量管理体系;
7 规定工作重新开展的条件。
6.3.8 检测活动应建立风险界定、识别、评估和控制方法,并对风险进行监测。
6.3.9 检测活动应向委托方征求反馈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质量管理体系、检测活动和技术服务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