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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XXXX-20XX
P                             备案号 J ×××× – 20××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test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2009
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标准》条文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 总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检测。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检测。
1.0.3  从事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资质,从事节能检测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1.0.3  此条删除
1.0.4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此条删除
1.0.5  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  术语
2.1.1  水力平衡度  level of hydraulic balance
在集中热水暖系统中,整个系统的循环水量满足设计条件时,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检测值与设计值之比。
2.1.1  水力平衡度  level of hydraulic balance
在集中热水或供冷系统中,整个系统的循环水量满足设计条件时,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检测值与设计值之比。
2.1.2  补水率  makeup ratio
集中热水暖系统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检测持续时间内,该系统单位建筑面积单位时间内的补水量与该系统单位建筑面积单位时间设计循环水量的比值。
2.1.2  补水率  makeup ratio
集中热水或供冷系统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检测持续时间内,该系统单位建筑面积单位时间内的补水量与该系统单位建筑面积单位时间设计循环水量的比值。
2.1.3  室内活动区域  occupied zone
在室内居住空间内,由距地面或楼板面100mm和1800mm,距内墙内表面300mm,距外墙内表面或固定的暖空调设备600mm的所有平面所围成的区域。
2.1.3  室内活动区域  occupied zone
在室内居住空间内,由距地面或楼板面100mm和1800mm,距内墙内表面300mm,距外墙内表面或固定的暖空调设备600mm的所有平面所围成的区域。
2.1.5  外窗窗口单位空气渗透量   air leakage rate of  opening for exterior window
在标准空气状态下,当受检外窗所有可开启窗扇均已正常关闭且窗内外压差为10Pa时,单位窗口面积单位时间内由室外渗入的空气量。
2.1.5  外窗窗口单位空气渗透量    air leakage rate of  opening for exterior window
在标准空气状态下,当受检外窗所有可开启窗扇均已正常关闭且窗内外压差为10Pa时,单位窗口面积单位时间内由室外渗入或室内渗出的空气量。
2.1.12  正常运行工况  normal operation condition
处于热态运行中的集中热水暖系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则称该系统处于正常运行工况。
1  所有暖管道和设备均处于热状态;
2  某时间段中,任意两个24h内,后一个24h内系统补水量的变化值不超过前一个24h内系统补水量的10%;
3  采用定流量方式运行时,系统的循环水量为设计值的100%110%;采用变流量方式运行时,系统的循环水量和扬程在设计规定的运行范围内。
2.1.12  正常运行工况  normal operation condition
处于热态运行中的集中热水暖系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则称该系统处于正常运行工况。
1  所有暖管道和设备均处于热状态;
2  某时间段中,任意两个24h内,后一个24h内系统补水量的变化值不超过前一个24h内系统补水量的10%;
3  采用定流量方式运行时,系统的循环水量为设计值的100%110%;采用变流量方式运行时,系统的循环水量和扬程在设计规定的运行范围内。
2.1.13  静态水力平衡阀  hand-regulated hydraulic-balancing-valve
阀体上具有测压孔、开启刻度和最大开度锁定装置,且借助专用二次仪表,能手动定量调节系统水流量的调节阀。
2.1.13   (此条删除)
2.1.14  热桥 thermal bridge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中具有以下热工特征的部位,称为热桥。在室内采暖条件下,该部位内表面温度比主体部位低;在室内空调降温条件下,该部位内表面温度又比主体部位高。
2.1.14  热桥 thermal bridge
围护结构中局部的传热系数明显大于主体传热系数的部位。
2.1.15  热工缺陷 thermal irregularities
当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缺失、分布不均、受潮或其中混入灰浆时或当围护结构存在空气渗透的部位时,则称该围护结构在此部位存在热工缺陷。
2.1.15  热工缺陷 thermal irregularities
当围护结构中局部传热异常增加时,则称该围护结构在此部位存在热工缺陷。
2.1.16  暖设计热负荷指标  index of design heat load for space heating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暖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室内散热设备供给的热量。
2.1.16  (此条删除)
2.1.17  供热设计热负荷指标  index of design heat load for space heating  of residential quarter
暖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锅炉房或其暖设施通过室外管网集中供给的热量。
2.1.17  供热设计热负荷指标  index of design heat load for space heating  of residential quarter
暖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锅炉房或其暖设施通过室外管网集中供给的热量。
2.1.18  暖耗热量指标  index of annual heat consumption for space heating
按照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一个暖期内所消耗的、需由室内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2.1.18  暖耗热量指标  index of annual heat consumption for space heating
按照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一个暖期内所消耗的、需由室内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2.1.19  年空调耗冷量指标  index of annual energy consumption for space cooling  
按照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夏季某段规定的时期内所消耗的、需由室内空调设备供给的冷量。
2.1.19  年空调耗冷量指标  index of annual energy consumption for space cooling  
按照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所消耗的、需由室内空调设备供给的冷量。
2.1.20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  heat loss ratio of outdoor heating network
集中热水暖系统室外管网的热损失与管网输入总热量(即采暖热源出口处输出的总热量)的比值。
2.1.20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  heat loss ratio of outdoor heating network
集中热水暖系统室外管网的热损失与管网输入总热量(即采暖热源出口处输出的总热量)的比值。
2.2  符号
2.2  符号
——年空调耗冷量指标;
——暖耗热量指标;
——水力平衡度;
——补水率;
——外窗窗口单位空气渗透量;
——暖设计热负荷指标
——供热设计热负荷指标;
——噪声当量温度差;
——室内平均温度;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
——能耗增加比;
——相对面积;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年空调耗冷量指标;
——暖耗热量指标;
——水力平衡度;
——传热系数;
——补水率;
——外窗窗口单位空气渗透量;
——供热设计热负荷指标;
——噪声当量温度差;
——室内平均温度;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
——能耗增加比;
——相对面积;
——燃煤或燃油或燃气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
——太阳能光电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电采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
——交换效率[干球温度(℃)、含湿量(g/kg.干空气)、焓(kJ/kg]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2  节能检测宜在下列有关技术文件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
2  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
3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的外门(含阳台门)、户门、外窗及保温材料所作的性能复验报告,包括门窗传热系数、外窗气密性能等级、玻璃及外窗遮阳系数、保温材料密度、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保温材料比热容和保温材料强度报告;
4  热源设备、循环水泵的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
5  外墙墙体、屋面、热桥部位和暖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
6  与本条第5款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中间验收报告。
3.0.2  (此条删除)
3.0.4  居住建筑单位暖耗热量的现场检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0.4  居住建筑单位暖耗热量的现场检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0.5  当竣工图中居住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做法和施工图存在差异时,应根据气候区的不同分别对建筑物年暖耗热量指标和(或)年空调耗冷量指标进行验算,且验算方法应分别符合本标准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
3.0.5  建筑物年采暖耗热量指标的检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年空调耗冷量指标的检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4  室内平均温度
4  室内平均温度
4.1  检测方法
4.1  检测方法
4.1.1  室内平均温度的检测持续时间宜为整个采暖期。当该项检测是为配合其它物理量的检测而进行时,则其检测的起止时间应符合相应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4.1.1  室内平均温度的检测持续时间应不24h,并应符合相应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4.1.2  受检房间使用面积大于或等于30m2时,应设置两个测点。测点应设于室内活动区域,且距地面或楼面(7001800mm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位置;温度传感器不应受到太阳辐射或室内热源的直接影响。
4.1.2  室内平均温度测点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受检房间使用面积小于16m2时,应设1个测点;受检房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6m2,且小于30m2时,应设2个测点受检房间使用面积不低于30m2,且小于60m2时,应设3个测点;当受检房间使用面积不低于60m2,且小于100m2时,应设5个测点;当受检房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00m2时,每增加50m2应增加1个测点;
2  当受检房间设置单个测点时,应设置在房间的中心位置;当设置多个测点时,应按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设置
3  测点应设于室内活动区域,且距地面或楼面(8001800mm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位置;温度传感器不应受到太阳辐射或室内冷(热)源的直接影响。
4.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4.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4.2.1  集中热水采暖居住建筑室内平均温度,其采暖期室内平均温度应在设计范围内;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相应规定。
4.2.1  居住建筑室内平均温度应在设计范围内;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相应规定。
4.2.2  集中热水暖居住建筑暖期室内温度逐时值不应低于室内设计温度的下限;当设计无规定时,该下限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相应规定。
4.2.2  集中暖居住建筑暖期室内温度逐时值不应低于室内设计温度的下限;当设计无规定时该下限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相应规定。集中供冷居住建筑室内温度逐时值不应于室内设计温度的限;当设计无规定时,该限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相应规定。
4.2.3  对于已实施按热量计费且室内散热设备具有可调节的温控装置的暖系统,当住户人为调室内温度设定值时,暖期室内温度逐时值可不作判定。
4.2.3  对于已实施按计量结算且室内散热或制冷设备具有可调节的温控装置的集中或供冷系统,当住户人为调室内温度设定值时,或供冷室内温度逐时值可不作判定。
5 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5 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5.1 检测方法
5.1 检测方法
5.1.4  检测前及检测期间,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至少24h内室外空气温度的逐时值与开始检测时的室外空气温度相比,其变化不应大于10℃;
2  检测前至少24h内和检测期间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内外平均空气温度差不宜小于10℃;
3  检测期间与开始检测时的空气温度相比,室外空气温度逐时值变化不应大于5℃,室内空气温度逐时值的变化不应大于2℃;
4  1h内室外风速(采样时间间隔为30min)变化不应大于2级(含2级);
5  检测开始前至少12h内受检的外表面不应受到太阳直接照射,受检的内表面不应受到灯光的直接照射;
6  室外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5%,空气中粉尘含量不应异常。
5.1.4  检测前及检测期间,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至少24h内室外空气温度的逐时值与开始检测时的室外空气温度相比,其变化不应大于10℃;
2  检测前至少24h内和检测期间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内外平均空气温度差不宜小于10检测期间室内空气温度逐时值变化应不大于3K
3  检测前6h内,检测区域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外表面不应受到太阳直接照射,当无法避免太阳直接照射时,应在夜间进行检测
4  可采用吊篮、无人机等辅助设施协助检测
5  检测区域表面应避免受到热源的直接辐射,应采取防热辐射措施
6  当检测区域的面层为低发射率材料时应采用遮挡等措施
7  室外空气相对湿度大于90%,或室外风力大于3级时,不宜进行检测。
6  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6  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6.1  检测方法
6.1  检测方法
6.1.1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宜采用热电偶等温度传感器进行检测,检测仪表应符合本标准第7.1.4条的规定。
6.1.1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宜采用热电偶等温度传感器进行检测,温度应采用自动检测仪检测,数据存储方式应适用于计算机分析。温度传感器测量范围应覆盖-50℃100℃,分辨率应为0.1K,误差不应大于0.5℃
 
6.1.3  检测窗洞口处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时,室外风速不应大于3m/s外窗窗口墙与外窗本体的结合部应严密
6.1.3  内表面温度传感器连同0.1m长引线应与受检表面紧密接触,传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受检表面基本相同。
6.1.4  内表面温度传感器连同0.1m长引线应与受检表面紧密接触,传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受检表面基本相同。
6.1.4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测应在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且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检测数据应逐时记录。
6.1.5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测应在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且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检测数据应逐时记录。
6.1.5  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6.1.5)
式中:——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受检房间的室内平均温度℃);
——检测持续时间内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
——检测持续时间内室外空气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中第4.1.1的规定采用;
——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中第2.0.1的规定采用。
6.1.6  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6.1.6)
式中:——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受检房间的室内平均温度℃);
——检测持续时间内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
——检测持续时间内室外空气温度逐时值的算术平均值(℃);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采用;
——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采用。
 
6.1.7  当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受室外空气渗透影响时,不宜按照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7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
7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
7.1  检测方法
7.1  检测方法
7.1.1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检测宜在受检围护结构施工完成至少12个月后进行。
7.1.1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检测宜在受检围护结构施工完成12个月后进行。
7.1.4  热流和温度应采用自动检测仪检测,数据存储方式应适用于计算机分析。温度测量不确定度不应大于0.5℃
7.1.4  热流和温度应采用自动检测仪检测,数据存储方式应适用于计算机分析。温度检测仪表应符合本标准第6.1.1条的规定
7.1.5  测点位置不应靠近热桥、裂缝和有空气渗漏的部位,不应受加热、制冷装置和风扇的直接影响,且应避免阳光直射。
7.1.5  测点位置宜用红外热像技术协助确定,测点不应靠近热桥、裂缝和有空气渗漏的部位,不应受加热、制冷装置和风扇的直接影响,且应避免阳光直射。
7.1.6  热流计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流计应直接安装在受检围护结构的内表面上,且应与表面完全接触。
2  温度传感器应在受检围护结构两侧表面安装。内表面温度传感器应靠近热流计安装,外表面温度传感器宜在与热流计相对应的位置安装。温度传感器连同0.1m长引线应与受检表面紧密接触,传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受检表面基本相同。
7.1.6  热流计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流计应直接安装在受检围护结构的内表面上,且应与表面完全接触,热计不应受阳光直射无线传输式热流计,应减少附属构造和防护装饰层等对热流计接触围护结构表面的影响
2  温度传感器应在受检围护结构两侧表面安装。内表面温度传感器应靠近热流计安装,外表面温度传感器宜在与热流计相对应的位置安装。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不应受到太阳辐射或室内热源的直接影响,温度传感器连同0.1m长引线应与受检表面紧密接触,传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受检表面基本相同。无线传输式温度传感器,应减少附属构造和防护装饰层等对温度传感器接触围护结构表面的影响。
7.1.7  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且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对设置采暖系统的地区,冬季检测应在采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对未设置采暖系统的地区,应在人为适当地提高室内温后进行检测在其季节,可采取人工加热或制冷的方式建立室内外温差。围护结构高温侧表面温度应高于低温侧10℃以上,且在检测过程中的任何时刻均不得等于或低于低温侧表面温度。当传热系数小于1W/(m2·K)时,高温侧表面温度宜高于低温侧10/U以上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96h测期间,室内温度应保持稳定,受检区域外表面宜避免雨雪侵袭和阳光直射。
U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单位:[W/m2·K]
7.1.7  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或最热月,且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对未设置集中供暖、供冷系统的地区,应在人为适当地提高室内后进行检测,温差应符合表7.1.7的规定。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96h测期间,室内温度应保持基本, 稳定,测试时室内空气温度的波动范围在±3K之内。受检区域外表面宜避免雨雪侵袭和阳光直射。
7.1.7  传热系数检测室内外时温差要求
传热系数K(W/(m2·K))
温差Th-Tl()
K≥0.8
≥12
0.4≤K<0.8
≥15
K<0.4
≥20
注:其中K值为设计值,Th为测试期间高温测表面平均温度;Tl为测试期间低温侧表面平均温度。
7.1.8  检测期间,应定时同步记录热流密度和内、外表面温度,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60min。可记录多次采样数据的平均值,采样间隔宜短于传感器最小时间常数的1/2
7.1.8  检测期间,应定时同步记录热流密度和内、外表面温度,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30min。可记录多次采样数据的平均值,采样间隔宜短于传感器最小时间常数的1/2
7.1.9  数据分析宜采用动态分析法。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采用算术平均法:
1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热阻的末次计算值与24h之前的计算值相差不大于5%;
2  检测期间内第一个INT2×DT/3天内与最后一个同样长的天数内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热阻的计算值相差不大于5%。
注:DT为检测持续天数,INT表示取整数部分。
7.1.9  数据分析宜采用动态分析法。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采用算术平均法:
1  对于热惰性指标D小于2.5轻型围护结构,宜采用夜间采集的数据计算围护结构的热阻;当连续四个夜间测量之后,相邻两次测量的计算结果相差不大于5%时,方可结束测量;
2  对于热惰性指标D大于或等于2.5重型围护结构,应采用全部数据计算围护结构的热阻,且只有在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时方可结束测量:
1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热阻的末次计算值与24h之前的计算值相差不大于5%;
2  检测期间内第一个INT2×DT/3天内与最后一个同样长的天数内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热阻的计算值相差不大于5%。
注:DT为检测持续天数,INT表示取整数部分。
7.1.10  当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数据分析时,应按下式计算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热阻使用全天数据24h的整数倍进行计算
      (7.1.10)
式中: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热阻m2·K/W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内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外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热流密度的第j次测量值W/m2
7.1.10  当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数据分析时,应按下式计算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热阻,轻型围护结构宜使用夜间采集的数据,重型围护结构使用全天数据24h的整数倍进行计算
      ( 7.1.10)
 
式中: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热阻m2·K/W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内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外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热流密度的第j次测量值W/m2
7.1.12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U=1/(Ri+R+Re)           (7.1.12)
式中:U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W/(m2·K)];
Ri ——内表面换热阻,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中附录二附表2.2的规定采用;
Re ——外表面换热阻,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中附录二附表2.3的规定采用。
7.1.12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K=1/(Ri+R+Re)            (7.1.12)
式中:K ——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W/(m2·K)];
Ri ——内表面换热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采用;
Re ——外表面换热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采用。
 
7.1.13  建筑安装连接部位的传热系数可由外窗安装连接部位单位面积总热阻及外窗安装连接部位温度分布图测算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红外热像仪应符合本标准第5.1.3的规定;
2  测试期间内的内表面温度变化不宜超过1
3  测试期间室外风速不应大于3m/s,且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
4  测试数据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
7.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7.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7.2.1  受检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应满足设计图纸的规定当设计图纸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1  受检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中相应规定
8  外窗窗口气密性能
8  外窗窗口气密性能
8.1  检测方法
8.1  检测方法
8.1.2  外窗窗口气密性能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
8.1.2  外窗窗口气密性能检测操作程序应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 211的规定进行
 
8.1.4  检测前应对受检外窗的观感质量进行目测,并对可开启部分启闭不少于5次,受检外窗应能正常工作,当存在明显缺陷时,应检测。
8.1.4  在开始正式检测前,应对检测系统的附加渗透量进行一次现场标定。标定用外窗应为受检外窗或与受检外窗相同的外窗。附加渗透量不应大于受检外窗窗口空气渗透量的20%。
8.1.5  对检测系统的附加渗透量检测时,外窗本身缝隙和外窗洞口与外窗边框结合部位应采用密封胶带等材料进行密封处理。附加渗透量不应大于受检外窗窗口空气渗透量的20%
8.1.5  在检测装置、人员和操作程序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在检测装置的标定有效期内,当检测其它相同外窗时,检测系统本身的附加渗透量不宜再次标定。
8.1.6  开启缝长和试件面积测量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单扇开启的门窗开启缝长为扇与框的搭接长度
2  无中梃的双扇平开门窗、双扇推拉门窗,两活动扇搭接部分的缝长按一段计算
3  无附框的试件面积应按其外框外侧包含的面积计算门窗安装附框时,试件面积应按附框外侧包含的面积计算。
8.1.6  每樘受检外窗的检测结果应取连续三次检测值的平均值。
8.1.7  相同类型、结构及规格尺寸的外窗应至少检测三樘,且以三樘为一组进行评定。
8.1.7  差压表、大气压力表、环境温度检测仪、室外风速计和长度尺的不确定度分别不应大于2.5Pa200Pa1℃、0.25m/s3mm。空气流量测量装置的不确定度不应大于测量值的13%
8.1.8  测量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空气流量测量装置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示值的5%;
2  差压测量装置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示值的2%,响应速度应满足波动风压测量的要求。
8.1.8  现场检测条件下且受检外窗内外压差为10Pa时,检测系统的附加渗透量()和总空气渗透量()应根据回归方程计算,回归方程应采用下列形式:
         (8.1.8)
式中: ——现场检测条件下检测系统的附加渗透量或总空气渗透量(m3/h
△P ——受检外窗的内外压差(Pa
a,c ——拟合系数。
8.1.9  总空气渗透量、检测系统的附加渗透量和外窗窗口单位空气渗透量结果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7106的规定进行计算
8.1.9  外窗窗口单位空气渗透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8.1.9-1)
           (8.1.9-2)
 (8.1.9-3)
 (8.1.9-4)
式中: ——外窗窗口单位空气渗透量[m3/(m2·h)];
 ——分别为现场检测条件和标准空气状态下,受检外窗内外压差为10Pa时,检测系统的附加渗透量(m3/h);
 ——分别为现场检测条件和标准空气状态下,受检外窗内外压差为10Pa时,受检外窗窗口(包括检测系统在内)的总空气渗透量(m3/h);
 ——标准空气状态下,受检外窗内外压差为10Pa时,受检外窗窗口本身的空气渗透量m3/h
 ——检测现场的大气压力(kPa);
 ——检测装置附近的室内空气温度();
 ——受检外窗窗口的面积m2),当外窗形状不规则时应计算其展开面积。
8.1.10  此条删除
8.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8.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8.2.1  外窗窗口墙与外窗本体的结合部应严密,外窗窗口单位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外窗本体的相应指标。
8.2.1  外窗窗口墙与外窗本体的结合部应严密,外窗窗口单位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工程设计要求的外窗本体的相应分级指标。
9  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
9  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
9.1  检测方法
9.1  检测方法
9.1.1  居住建筑的东(西)外墙和屋面应进行隔热性能现场检测。
9.1.1  隔热性能现场检测的对象应包括居住建筑的东(西)外墙和屋面。
9.1.3  检测期间室外气候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开始前2天应为晴天或少云天气;
2  检测日应为晴天或少云天气,水平面的太阳辐射照度最高值不宜小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中附录三附表3.3给出当地夏季太阳辐射照度最高值的90%;
3  检测日室外最高逐时空气温度不宜小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中附录三附表3.2给出的当地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2.0℃;
4  检测日工作高度处的室外风速不应超过5.4m/s。
9.1.3  检测期间室外气候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开始前2天应为晴天或少云天气;
2  检测日应为晴天或少云天气,水平面的太阳辐射照度最高值不宜小于当地夏季太阳辐射照度最高值的90%;
3  检测日室外最高逐时空气温度不宜小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当地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2.0℃;
4  检测日工作高度处的室外风速不应超过5.4m/s。
9.1.5  检测时应同时检测室内外空气温度、受检外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室外风速、室外水平面太阳辐射照度。室内空气温度、内外表面温度和室外气象参数的检测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1节、第7.1节和附录F的规定。白天太阳辐射照度的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5min,夜间可不记录。
9.1.5  应同时检测室内外空气温度、受检外围护结构内外表面温度、室外风速、室外水平面太阳辐射照度。室内空气温度、内外表面温度和室外气象参数的检测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1节、第7.1节和附录F的规定。白天太阳辐射照度的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5min,夜间可不记录。
10  外窗外遮阳设施
10  外窗外遮阳设施
10.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0.2.1  受检外窗外遮阳设施的结构尺寸、安装位置、安装角度、转动或活动范围以及遮阳材料的光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10.2.1  受检外窗外遮阳设施的结构尺寸、安装位置、安装角度、转动或活动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材料的光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中的相应规定
11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
11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
11.1  检测方法
11.1  检测方法
11.1.1  水力平衡度的检测应在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
11.1.1  水力平衡度的检测应在或供冷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
11.1.2  室外暖系统水力平衡度的检测宜以建筑物热力入口为限。
11.1.2  室外或供冷系统水力平衡度的检测宜以建筑物热力入口为限。
11.1.4  水力平衡度检测期间,暖系统总循环水量应保持恒定,且应为设计值的100%~110%
11.1.4  水力平衡度检测期间,或供冷系统总循环水量应保持恒定,且应为设计值的100%~110%
11.1.5 流量计量装置宜安装在建筑物相应的热力入口处,且宜符合产品的使用要求。
11.1.5  循环水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计量装置宜安装在建筑物相应的热力入口处,且宜符合设备使用要求;
2  当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检测条件不满足流量计量装置安装要求时,可通过供暖或供冷系统中固有的热(冷)计量装置直接进行检测,该计量装置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且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1.1.7  水力平衡度应按下式计算
               (11.1.7)
式中: ——个热力入口的水力平衡度;
 ——个热力入口循环水量检测值(m3/s);
 ——个热力入口的设计循环水量m3/s
11.1.7  水力平衡度应按下式计算
               (11.1.7)
式中: ——个热力入口的水力平衡度;
 ——个热力入口循环水量检测值(m3/h);
 ——个热力入口的设计循环水量(m3/h)。
11.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1.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1.2.1  暖系统室外管网热力入口处的水力平衡度应为0.91.2
11.2.1  或供冷系统室外管网热力入口处的水力平衡度应为0.91.2
12  补水率
12  补水率
12.1  检测方法
12.1  检测方法
12.1.1  补水率的检测应在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
12.1.1  补水率的检测应在或供冷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
12.1.2  检测持续时间宜为整个暖期。
12.1.2  检测持续时间宜为整个暖期或供冷期
12.1.3  总补水量应采用具有累计流量显示功能的流量计量装置检测。流量计量装置应安装在系统补水管上适宜的位置,且应符合产品的使用要求。当暖系统中固有的流量计量装置在检定有效期内时,可直接利用该装置进行检测。
12.1.3  总补水量应采用具有累计流量显示功能的流量计量装置检测。流量计量装置应安装在系统补水管上适宜的位置,且应符合产品的使用要求。当或供冷系统中固有的流量计量装置在检定有效期内时,可直接利用该装置进行检测。
12.1.4  暖系统补水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2.1.4-1)
      (12.1.4-2)
              (12.1.4-3)
式中: ——暖系统补水率;
 ——暖系统单位设计循环水量[kg/(m2·h)]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系统单位补水量[kg/m2·h)]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系统平均单位时间内的补水量kg/h
 ——居住小区内所有暖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m2),应按本标准附录B第B.0.3条的规定计算;
 ——供热设计热负荷指标(w/m2);
 ——暖热源设计供水、回水温度(℃)
12.1.4  暖系统补水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2.1.4-1)
      (12.1.4-2)
              (12.1.4-3)
式中: ——暖系统补水率;
 ——暖系统单位建筑面积时间内理论设计循环水量m³/h)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系统单位补水量m³/h)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系统平均单位时间内的补水量m³/h
 ——居住小区内所有暖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m2),应按本标准附录B第B.0.3条的规定计算;
 ——供热设计热负荷指标(w/m2);
 ——暖热源设计供水、回水温度(℃)
 
12.1.5  冷系统冷却水补水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2.1.5-1)
         (12.1.5-2)
               (12.1.5-3)
式中Lmp ——供冷系统补水率;
GL,d ——供冷系统单位建筑面积内理论设计循环水量m³/h)
GL,a ——检测持续时间内冷系统平均单位时间内的补水量(/h);
Q0 ——冷水机组的供冷量(kW);
K ——冷水机组制冷时耗功的热量系数。对于压缩式制冷机组,取1.21.3;对于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取1.82.2;
C ——冷水平均定压比热[kJ/(kg·℃)];
tw1tw1 ——冷却塔进出口平均温差(℃);
T ——持续检测时间(h)。
12.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2.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2.2.1  暖系统补水率不应大于0.5%
12.2.1  暖系统补水率不应大于0.5%冷系统补水率不应大于5.0%。
12.2.2采暖系统补水率满足本标准第12.2.1条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12.2.2  检测结果满足本标准第12.2.1条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13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
13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
13.1  检测方法
13.1  检测方法
13.1.1 暖系统室外管网热损失率的检测应在暖系统正常运行120h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
13.1.1  暖系统室外管网热损失率的检测应在暖系统正常运行120h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
13.1.2 检测期间,暖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工况,热源供水温度的逐时值不应低于35
13.1.2  检测期间,暖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工况,热源供水温度的逐时值不应低于35
13.1.4 暖系统室外管网供水温降应采用温度自动检测仪进行同步检测,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B.0.2条的规定,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60min。
13.1.4  暖系统室外管网供水温降应采用温度自动检测仪进行同步检测,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B.0.2条的规定,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60min。
13.1.5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应按下式计算:
    (13.1.5)
式中: ——暖系统室外管网热损失率;
 ——检测持续时间内第个热力入口处的供热MJ
 ——检测持续时间内热源的输出热kWMJ
13.1.5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应按下式计算:
    (13.1.5)
式中: ——暖系统室外管网热损失率;
 ——检测持续时间内第个热力入口处的供热负荷kW
 ——检测持续时间内热源的输出热负荷kW
13.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3.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3.2.1 暖系统室外管网热损失率不应大于10%。
13.2.1  暖系统室外管网热损失率不应大于10%。
13.2.2 暖系统室外管网热损失率满足本标准第13.2.1条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13.2.2  暖系统室外管网热损失率满足本标准第13.2.1条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14  锅炉运行效率
14  锅炉运行效率
14.1  检测方法
14.1  检测方法
14.1.1  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的检测应在暖系统正常运行120h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14.1.1  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的检测应在暖系统正常运行120h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14.1.2  检测期间,暖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工况,燃煤锅炉的日平均运行负荷率不应小于60%,燃油和燃气锅炉瞬时运行负荷率不应小于30%,锅炉日累计运行时数不应少于10h
14.1.2  检测期间,暖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工况,燃煤锅炉的日平均运行负荷率不应小于60%,燃油和燃气锅炉瞬时运行负荷率不应小于30%电锅炉运行最小负荷率不应小于10%锅炉日累计运行时数不应少于10h
14.1.3  燃煤锅炉的耗煤量应按批计量。燃油和燃气暖锅炉的耗油量和耗气量应连续累计计量。
14.1.3  燃煤锅炉的耗煤量应按批计量。燃油和燃气暖锅炉的耗油量和耗气量应连续累计计量。暖锅炉的耗电量应连续累计计量。
14.1.4  在检测持续时间内,煤样应用基低位发热值的化验批数应与暖锅炉房进煤批次一致,且煤样的制备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范GB/T 10180的有关规定。燃油和燃气的低位发热值应根据油品种类和气源变化进行化验
14.1.4  在检测持续时间内,煤样应用基低位发热值的检验批数应与暖锅炉房进煤批次一致,且煤样的制备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 10180的有关规定。燃油和燃气的低位发热值应根据油品种类和气源变化进行检验
14.1.5  暖锅炉的输出热量应采用热计量装置连续累计计量。
14.1.5  暖锅炉的输出热量应采用热计量装置连续累计计量。
14.1.7  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4.1.7-1)
       (14.1.7-2)
式中: ——检测持续时间内采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锅炉的输入热MJ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锅炉的燃煤量(kg)或燃油量(kg)或燃气量(Nm3);
 ——检测持续时间内燃用煤的平均应用基低位发热值(kJ/kg)或燃用油的平均低位发热值kJ/kg或燃用气的平均低位发热值(kJ/Nm3
 
14.1.7  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4.1.7-1)
 (14.1.7-2)
       (14.1.7-3)
式中: ——检测持续时间内燃煤或燃油或燃气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
 ——检测持续时间内电采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锅炉的输入热负荷kW)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锅炉的燃煤量(kg)或燃油量(kg)或燃气量(Nm3);
 ——检测持续时间内燃用煤的平均应用基低位发热值(kJ/kg)或燃用油的平均低位发热值kJ/kg或燃用气的平均低位发热值(kJ/Nm3
Ndg ——检测持续时间内电采暖锅炉的电消耗量(kW·h)。
14.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4.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4.2.1 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不应小于表14.2.1的规定。
14.2.1 采暖锅炉最低日平均运行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容量MW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
-
65
66
70
70
71
-
-
66
68
70
71
73
燃油、燃气
77
78
78
79
80
81
81
 
14.2.1  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供暖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的最低日平均运行效率应满足设计要求,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应规定
2  供暖电锅炉的最低日平均运行效率应满足设计要求,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替代设备接入电网技术条件 2部分:电锅炉DL/T 2034.2的相应规定。
14.2.2  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满足本标准第14.2.1条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14.2.2  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满足本标准第14.2.1条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15  耗电输
15  耗电输冷(热)
15.1  检测方法
15.1  检测方法
15.1.1  耗电输比的检测应在暖系统正常运行120h后进行,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暖热源和循环水泵的铭牌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2  系统瞬时供负荷不应小于设计值的50%;
3  循环水泵运行方式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对变频泵系统,应按工频运行且启泵台数满足设计工况要求;
2  对多台工频泵并联系统,启泵台数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
3  对大小泵制系统,应启动大泵运行;
4  对一用一备制系统,应保证有一台泵正常运行。
15.1.1  耗电输冷(热)比的检测应在供冷或供统正常运行120h后进行,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供冷冷源、暖热源和循环水泵的铭牌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2  系统瞬时供冷(热)负荷不应小于设计值的50%;
3  循环水泵运行方式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对变频泵系统,应按工频运行且启泵台数满足设计工况要求;
2  对多台工频泵并联系统,启泵台数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
3  对大小泵制系统,应启动大泵运行;
4  对一用一备制系统,应保证有一台泵正常运行。
15.1.2  耗电输比的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15.1.2  耗电输冷(热)比的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15.1.3  暖热源的输出量应在源机房内采用计量装置进行累计计量,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B.0.2条的规定。循环水泵的用电量应分别计量。
15.1.3  供冷冷源或暖热源的输出冷(热)量应在冷(热)源机房内采用冷(热)计量装置进行累计计量,冷(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B.0.2条的规定。循环水泵的用电量应分别计量。
15.1.4 采暖系统耗电输比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5.1.4-1)
时,
          
(15.1.4-2)
时,
         (15.1.4-3)
                       (15.1.4-4)
   (15.1.4-5)
式中: ——暖系统耗电输比(无因次);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系统循环水泵的日耗电量kWh);
 ——电机效率与传动效率之和,直联取0.85,联轴器传动取0.83;此条删除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系统日最大有效供能力(MJ);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系统的实际日供热量MJ);
 ——在循环水量不变的情况下,检测持续时间内暖系统可能的日最大供能力(MJ);
 ——采暖热源的设计日供热量(MJ)
 ——检测持续时间内暖系统的平均循环水量(m3/s);
 ——采暖热源的设计供回水温差(℃)。
15.1.4  供冷()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5.1.4-1)
时,
          
(15.1.4-2)
  (15.1.4-3)
时,
         (15.1.4-4)
                (15.1.4-4)
            (15.1.4-5)
式中: ——供冷或供系统耗电输冷(热)比(无因次);
 ——检测持续时间内供冷或供暖系统循环水泵的总功耗kW);
 ——检测持续时间内供冷或供暖系统日最大有效供冷(热)能力(kW);
 ——检测持续时间内供冷或供暖系统的实际日供冷(热)负荷kW);
 ——在循环水量不变的情况下,检测持续时间内供冷或供暖系统可能的日最大供冷(热)能力(kW);
 ——设计日冷(热)负荷(kW
 ——检测持续时间内供冷或供暖系统的平均循环水量(m3/h);
q ——设计冷(热)负荷指标(W/㎡);
 ——设计供回水温差(℃)。
15.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5.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5.2.1 采暖系统耗电输)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15.2.1)
式中: ——采暖系统耗电输比; 
L ——室外管网主干线(从采暖管道进出热源机房外墙处算起,至最不利环路末端热用户热力入口止)包括供回水管道的总长度(m
 ——系数,其取值为:当L≤500m时=0.0115500m<L<1000m时,=0.0092;当L≥1000m时,=0.0069。
15.2.1  冷(系统耗电输冷(热)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15.2.1)
式中: ——冷(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A ——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15.2.1-1选取;
B ——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计算系数,按表15.2.1-2选取;
L ——管网最不利环路(供冷系统,从制冷机房出口至系统最远用户;供热系统,从热力站至供暖末端)供回水管道的总长度(m
——系数,按表15.2.1-3或15.2.1-4选取。
15.2.1-1  A值
设计水泵流量Gm³/h
G≤60m³/h
60m³/hG≤200m³/h
G>200m³/h
A值
0.004225
0.003858
0.003749
15.2.1-2  B值
 
供冷系统
供热系统
系统组成
四管制单冷、单热管道B值
两管制热水管道B值
管道B值
一级泵
冷水系统
28
——
——
热水系统
22
21
17
二级泵
冷水系统
33
——
——
热水系统
27
25
21
15.2.1-3  两管制冷、热水管道系统的α
系统
地区
管道长度∑L范围(m)
∑L≤400m
400m∑L≤1000m
∑L>1000m
热水
严寒
α=0.009
α=0.0072+0.72/∑L
α=0.0059+2.02/∑L
寒冷
α=0.0024
α=0.002+0.16/∑L
α=0.0016+0.56/∑L
夏热冬冷
夏热冬暖
α=0.0032
α=0.0026+0.24/∑L
α=0.0021+0.74/∑L
冷水
α=0.02
α=0.016+1.6/∑L
α=0.013+4.6/∑L
15.2.1-4  四管制冷、热水管道系统的α
系统
管道长度∑L范围(m)
∑L≤400m
400m∑L≤1000m
∑L>1000m
冷水
α=0.02
α=0.0016+1.6/∑L
α=0.0013+4.6/∑L
热水
α=0.014
α=0.0125+0.6/∑L
α=0.009+
4.1/∑L
 
15.2.2 采暖系统耗电输比满足本标准第15.2.1条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15.2.2  冷(系统耗电输冷(热)比满足本标准第15.2.1条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16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16.1  太阳能光电系统检测方法
 
16.1.1  太阳能光电系统检测内容包括年发电量、太阳能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光伏系统输出电压、并网光伏系统的光伏发电建筑自消纳比例、系统光电转换效率系统效率
 
16.1.2  检测使用的设备仪器的准确度和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16.1.3  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组件类型、组件安装方式、系统与公共电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16.1.4  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前,系统应在正常负载条件下连续运行3d,测试期内的负载变化规律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2  测试期间,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a)的允许范围为年平均环境温度±10℃
3  环境空气风速不应大于4m/s
4  测试时间不应少于4d,每天测试时间应为24h
5  测试期间,水平面太阳总辐照量实测值与区间太阳能辐照量平均值的偏差宜控制在0.5MJ/(m2·h),水平面太阳辐照量区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辐照量小于8MJ/(m2·h)
2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8MJ/(m2·h)且小于12MJ/(m2·h)
3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12MJ/(m2·h)且小于16MJ/(m2·h)
4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16MJ/(m2·h)。
 
16.1.5 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和光伏组件背板温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系统每日发电量、光伏组件表面上总太阳辐照量、光伏组件面积、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风速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2  对于独立太阳能光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蓄电池组的输入端对于并网太阳能光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逆变器的输出端;
3  测试开始前,应安装调试好太阳总辐射表、电功率表、温度自记仪和风速计,并测量光伏组件方阵面积;对于离网太阳能光系统,应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
4  测试期间,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0min
5  太阳能光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1.5)
式中: ——太阳能光电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n ——不同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光伏组件方阵个数;
Hi ——i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单位面积的太阳辐照量MJ/m2);
Ai ——i个朝向和倾角平面上的光伏组件采光积(m2在测量太阳能光伏系统光伏组件面积时,应扣除光伏组件的间隙距离,将光伏组件的有效面积逐个累加,得到总有效采光面积;
 ——i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光电系统的发电量kWh)。
 
16.1.6  并网光伏系统的光伏发电建筑自消纳比例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标准16.1.2条16.1.3条、第16.1.4条规定的测试条件和测试方法对建筑自消纳比例进行测试
2  应测试太阳能光伏系统逐时发电量和光伏系统逐时并网电量,测试期间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0min,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0s
3  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自消纳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1.6)
式中:——光伏发电建筑自消纳比例%
——建筑光伏系统的并网电量kWh
 
16.1.7  年发电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1.7)
式中:——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kWh);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不同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光伏方阵个数;
——i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全年单位面积的总太阳辐射量MJ/m2,计算方法见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i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电池光伏组件面积m2
 
16.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方法
 
16.2.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集热系统效率、系统总能耗、集热系统得热量、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机组耗热量、贮热水箱热损因数、供热水温度和室内温度。
 
16.2.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测试方法及检测使用的设备仪器的准确度和精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规定进行
 
16.2.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与供热水范围、系统运行方式、集热器内传热工质辅助能源安装位置以及辅助能源启动方式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贮热水箱容积的偏差均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热水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热水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2%且不得少于1
2  当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系统运行方式、系统蓄热能力、制冷机组形式、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所有制冷机组额定制冷量、所供暖建筑面积的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种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同一种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种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16.2.4  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时间不应少于4d运行工况应尽量接近系统的设计工况,且应在连续运行的状态下完成;测试期间的系统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50%,且室内温度的检测应在建筑物达到热稳定后进行
2  太阳能热水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与年平均环境温度的差值不应大于10;太阳能供暖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的平均温度应大于等于供暖室外计算温度且小于等于12℃;太阳能空调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应大于等于25℃且小于等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3  太阳辐照量测试不应少于4d,每一太阳辐照量区间测试天数不应少于1d水平面太阳总辐照量实测值与区间太阳能辐照量平均值的偏差宜控制在0.5MJ/(m2·h)。
 
16.2.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集热系统效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期间,每日测试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达到所需要的太阳辐射量位置达到所需要的太阳辐射量后,应采取停止集热系统循环泵等措施,确保系统不再获取太阳得热
2  测试参数包括集热系统得热量、太阳总辐照量和集热系统集热器总面积等
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2.5)
式中: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得热量MJ);
Aj——集热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m2);
Hj ——集热器安装平面上的太阳总辐照量MJ/m2)。
 
16.2.6  系统总能耗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日测试持续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到次日8时结束;
2  对于热水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冷水、热水温度、供热水的流量等参数;对于供暖空调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和热水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 s;
3  系统总能耗Qz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以通过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2.6)
式中:——系统总能耗MJ
n ——总记录数;
——第i次记录的系统总流量m3/s
——水的密度kg/m3
——水的比热容J/kg·℃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为第i次记录的热水温度;对于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为第i次记录的供水温度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为第i次记录的冷水温度;对于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为第i次记录的回水温度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不应大于10min。
 
16.2.7  集热系统得热量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日测试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达到所需要的太阳辐射量为止;
2  测试参数包括集热系统进、出口温度、流量、环境温度和风速,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3  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以通过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2.7)
式中:——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n——总记录数;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平均流量m3/s
——集热工质的密度kg/m3
——集热工质的比热容J/kg·℃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出口温度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进口温度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不应大于10min。
 
16.2.8  制冷机组制冷量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宜在制冷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开始,测试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2  应测试系统的制冷量或冷冻水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min;
3  制冷量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以通过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2.8)
式中:——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n——总记录数;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平均流量m3/s
——集热工质的密度kg/m3
——集热工质的比热容J/kg·℃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出口温度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进口温度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不应大于10min。
 
16.2.9  制冷机组耗热量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宜在制冷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开始,测试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2  应测试系统供给制冷机组的供热量或热源水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min;
3  制冷机组耗热量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以通过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2.9)
式中:——制冷机组耗热量kW
n——总记录数;
——第i次记录系统总流量m3/s);
——水的密度kg/m3
——水的比热容J/kg·℃
——第i次记录的热源水供水温度);
——第i次记录的热源水回水温度);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不应大于10min;
——测试时间s
 
16.2.10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从晚上8时开始至次日6时结束测试开始时贮热水箱水温不得低于50℃,与水箱所处环境温度差不小于20℃测试期间应确保贮热水箱的水位处于正常水位,且无冷热水出入水箱
2  测试参数包括贮热水箱内水的初始温度、结束温度、贮热水箱容水量、环境温度等
3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2.10)
式中:——贮热水箱热损因数[W/(m3·K)]
——水的密度kg/m3
——水的比热容[J/(kg·℃)]
——降温时间s
——开始时贮热水箱内水温度
——结束时贮热水箱内水温度
——降温期间平均环境温度
 
16.2.11  供热水温度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2  测试并记录系统的供热水温度,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min,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3  供热水温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16.2.12  室内温度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2  测试并记录系统的室内温度,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min,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 s;
3  室内温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16.3  地源热泵系统检测方法
 
16.3.1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居住建筑,检测的内容包括地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和制冷能效比(EER地源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COPsys和制冷能效比EERsys中深层地埋管地源热泵供暖系统还应对地埋管换热孔换热能力进行测试。
 
16.3.2  当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源形式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视为同一类型的地源热泵系统。同一类型的热泵系统测试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一套。
 
16.3.3  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应在系统开始供冷(供热)15d以后进行,测试时间不应小于3d
2  系统性能检测宜在系统负荷率达到60%以上进行;
3  热泵机组性能检测宜在机组的负荷达到机组额定值的80%以上进行
4  室内温度、湿度的检测应在建筑物达到热稳定后进行,检测期间的室外温度、湿度检测与室内温度、湿度的检测同步进行
5  测试以24h为周期,每个测试周期具体测试时间根据热泵机组运行时间确定,但每个测试周期测试时间不宜低于8h
 
16.3.4  地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制冷能效比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宜在热泵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进行,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h
2  检测内容应包括机组热源侧流量、机组用户侧流量、机组热源侧进出口水温、机组用户侧进出口水温和机组输入功率等参数;
3  机组的各项参数记录应同步进行,记录时间间隔不大于10min
4  热泵机组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下列公式计算
              (16.3.4-1)
              (16.3.4-2)
              (16.3.4-3)
式中:EER ——热泵机组的制冷能效比
COP ——热泵机组的制热(制冷)性能系数;
Q ——测试期间机组的平均制热(制冷)kW);
Ni ——测试期间机组的平均输入功率kW);
V ——热泵机组用户侧平均流量m3/h);
Dtw ——热泵机组用户侧进出口介质平均温差℃)
ρ ——冷(热)介质平均密度kg/m3);
c ——冷(热)介质平均定压比热[kJ/(kg·℃)]
 
16.3.5  地源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制冷能效比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时间不应小于3d测试应以24h为周期,每个测试周期具体检测时间根据热泵系统运行时间确定但每个测试周期检测时间不宜小于8h
2  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热源侧流量、系统用户侧流量、系统热源侧进出口水温、系统用户侧进出口水温、机组消耗的电量、风机消耗的电量、水泵消耗电量等参数;
3  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下列公式计算
       (16.3.5-1)
       (16.3.5-2)
       (16.3.5-3)
       (16.3.5-4)
          (16.3.5-5)
式中:EERsys ——热泵系统的制冷能效比
COPsys ——热泵系统的制热性能系数
QSC ——<, FONT face=宋体>系统测试期间的累计制冷量kWh);
QSH ——系统测试期间的累计制热kWh);
 ——系统测试期间,所有热泵机组累计消耗电量kWh);
 ——系统测试期间,所有水泵累计消耗电量kWh);
——热泵系统的第i时段制(热)kW);
Vi ——系统i时段用户侧的平均流量m3/h);
Dti ——热泵系统第i时段用户侧进出口介质的温差℃);
ρi ——i时段介质平均密度kg/m3);
ci ——i时段介质平均定压比热[kJ/(kg·℃)]
DTi ——i时段持续时间h);
n ——热泵系统测试期间采集数据组数。
 
16.4  空气源热泵系统检测方法
 
16.4.1  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居住建筑,检测的内容包括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
 
16.4.2  采用空气源热泵的居住建筑,应进行实际运行状态下空气源热泵制热性能现场测试,同类型机组测试数量不应于总数的5%不应少于1台。
 
16.4.3  户式空气源热泵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时,应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1
2  热水型空气源热泵机组检测应现行国家标准《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GB/T 25857的规定进行;
3  热风型空气源热泵机组检测应现行国家标准《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 18836的规定进行
 
16.4.4  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检测应在最冷月进行,机组负荷率宜达到80%以上室外干球温度宜不高于当地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16.4.5  热水型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宜在热泵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进行,检测时间不得低于2h;
2  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用户侧流量、供回水温度室外温度、湿度和机组输入功率等参数;
3  机组的各项参数检测记录应同步,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min;
4  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4.5-1)
            (16.4.5-2)
式中:COP ——热泵机组的制热性能系数;
Q ——检测期间机组的平均制kW);
Ni ——检测期间机组的平均输入功率(kW);
V ——热泵机组用户侧平均流量m3/h);
Dtw ——热泵机组用户侧进出口介质平均温差
ρ ——热水平均密度kg/m3);
Cpw ——的定压比热容[kJ/(kg·℃)]
 
16.4.6  热风型空气源热泵机组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宜在热泵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进行,检测时间不得低于2h
2  检测内容应包括热泵机组的送风量、入口温度、入口相对湿度、入口焓值、出口温度、出口相对湿度、出口焓值、机组消耗功率,室外温度、湿度;
3  各项参数记录应同步进行,记录时间间隔不大于10min
4  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4.6-1)
            (16.4.6-2)
式中:COP ——热泵机组的制热性能系数;
Q ——测试期间机组的平均制kW)
Ni ——测试期间机组的平均输入功率kW)
V ——机组循环风量m3/h
hi ——入口空气焓值kJ/kg);
ho ——出口空气焓值kJ/kg)
ρo ——空气出口密度kg/m3
do ——空气出口含湿量[kg/kg·干空气]
 
16.5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6.5.1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性能参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性能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相应规定
2  地源热泵系统的性能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相应规定中深层地埋管地源热泵供暖系统的地埋管换热孔换热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3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性能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GB/T 25857和《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第2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2相应规定
4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组性能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2021相应规定
 
16.5.2  当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性能参数的检测结果满足本标准第16.5.1条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17  热回收新风机组
 
17.1  检测方法
 
17.1.1  热回收新风机组检测内容应包括风量、输入功率、单位风量耗功率、交换效率。
 
17.1.2  热回收新风机组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热回收新风机组总数的20%;
2  不同型号的热回收新风机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1台。
 
17.1.3  热回收新风机组的性能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热回收新风机组》GB/T 21087的规定进行;当热回收新风机组的新风量大于3000m³/h时,应采取现场检测。
 
17.1.4  热回收新风机组的现场检测应在机组热回收运行状态下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带旁通功能的机组,应关闭旁通功能;
2  对于带风量调节功能的机组,应使机组运行于最大风量;
3  对于新风热回收功能和空调功能集成于一体的机组,应关闭室内循环风路,使机组运行于新风排风热回收模式。
 
17.1.5  热回收新风机组风量、输入功率、单位风量耗功率的检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中的规定进行。
 
17.1.6  热回收新风机组交换效率现场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应在热回收新风机组运行正常,并处于稳定状态后进行;
2  检测前,应对送风风量和排风风量进行测试,且送风风量的实测值不应小于额定值的95%,送风风量和排风风量的实测比值应为90%100%
3  检测前,应在热回收新风机组的新风进口、送风出口、回风进口布置温度和湿度测点,温度和湿度检测仪器应具有自动记录功能;
4  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30min,测点温度、湿度检测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min;
5  检测过程中,新风进口与回风进口的空气温差不应小于8℃。
 
17.1.7  热回收新风机组的显热交换效率、湿量交换效率及全热交换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100%       (17.1.7-1)
式中: ——交换效率[干球温度(℃)、含湿量(g/kg.干空气)、焓(kJ/kg]
Xxj ——新风进风参数;
Xxc ——送风出风参数;
Xpj ——回风进风参数。
 
17.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7.2.1  显热型热回收新风机组的显热交换效率在热量回收工况下不应小于70%,在冷量回收工况下不应小于65%。
 
17.2.2  全热型热回收新风机组的全热交换效率在热量回收工况下不应小于60%,在冷量回收工况下不应小于55%。
 
17.2.3  热回收新风机组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小于0.45W/(m³/h)。
 
17.2.4  当热回收新风机组应用于近零能耗居住建筑时,热回收新风机组的交换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的相关规定。
 
17.2.5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第17.2.1条或第17.2.2条或第17.2.4条,且符合第17.2.3条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18  建筑气密性
 
18.1  检测方法
 
18.1.1  建筑气密性检测应包括整栋建筑物检测、建筑物部分空间的检测
 
18.1.2  建筑气密性检测设备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并应能和计算机接口,并应符合18.1.2的规定
18.1.2  检测设备性能参数要求
序号
检测参数
量程
最大允许误差/准确度等级
1
压力
0Pa~100Pa
±2Pa
2
温度
-50℃~50℃
±0.2℃
3
风速
0.1m/s~20.0m/s
±0.1m/s
4
大气压力
80kPa~120kPa
±0.2kPa
 
 
18.1.3  检测前,室内外温差与被测空间高度的乘积应不大于250m·K,测试期间室外风速不应大于3m/s。
 
18.1.4  检测前、检测过程中和检测过程后应记录室内外环境温度室外风速
 
18.1.5  检测前应测量和计算被测空间的内部体积、围护结构面积、地板净面积,测量和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气密性测定方法 风扇压力法GB/T 34010的相关规定。
 
18.1.6  检测前,整栋建筑物、建筑物部分空间的处理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应关闭所有影响被测建筑物或被测建筑物部分空间的门、窗、壁炉等外部开口;
2  不应采取任何提高建筑部品气密性措施
3  应封闭所有可调节开口和预留孔洞
4  应封闭带有内部风口的供暖装置、机械通风器、空调系统。
 
18.1.7  室内外温度和压力测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应避免阳光直射,与风机距离不应低于2m
2  温度测点应布置在室内中心位置;
3  应在被测空间外侧并联布置室外压力测点。
 
18.1.8  建筑气密性检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气密性测定方法 风扇压力法GB/T 34010的相规定,并应进行加压测量和减压测量。
 
18.1.9  50Pa压差下的空气渗漏量(q50)和换气次数(n50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气密性测定方法 风扇压力法GB/T 34010规定进行计算。应以换气次数(n50)作为建筑气密性检测结果。
 
18.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18.2.1  换气次数(n50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8.2.2  建筑气密性检测结果满足本标准第18.2.1条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附录A  仪器仪表的性能要求
附录A  仪器仪表的性能要求
A  仪器仪表的性能要求
序号
检测参数
功能
扩展不确定度(k=2)
1
空气温度
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0.5
2
空气温差
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0.4
3
相对湿度
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10%{[010)%RH@25℃}
≤5%{[1030)%RH@25℃}
≤3%{[3070)%RH@25℃}
≤5%{[7090)%RH@25℃}
≤10%{[90100]%RH@25℃}
4
供回水温度
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0.5(低温水系统)
≤1.5(高温水系统)
5
供回水温差
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0.5(低温水系统)
≤1.5(高温水系统)
6
循环水量
应能显示瞬时流量或累计流量、
或能自动存储、打印数据、
或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5%[Qmin0.2Qmax
≤2%[0.2QmaxQmax]
7
补水量
应能显示瞬时流量或累计流量、
或能自动存储、打印数据、
或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5%[Qmin0.2Qmax
≤2%[0.2QmaxQmax]
8
热量
宜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10%(测试值)
9
耗电量
应能显示累计电量或能自动存储、
打印数据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2%FS
10
耗油量
应能显示累计油量或能自动存储、
打印数据、或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5%[Qmin0.2Qmax
≤2%[0.2QmaxQmax]
11
耗气量
应能显示累计气量或能自动存储、
打印数据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3%[Qmin0.2Qmax
≤1.5%[0.2QmaxQmax]
12
耗煤量
≤2%FS
13
风速
宜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0.5m/s
14
太阳
辐射照度
宜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A  仪器仪表的性能要求
序号
检测参数
功能
最大允许误差
1
空气温度
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0.5
2
空气温差
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0.4
3
相对湿度
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10%{[010)%RH@25℃}
≤5%{[1030)%RH@25℃}
≤3%{[3070)%RH@25℃}
≤5%{[7090)%RH@25℃}
≤10%{[90100]%RH@25℃}
4
供回水温度
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0.5(低温水系统)
≤1.5(高温水系统)
5
供回水温差
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0.5(低温水系统)
≤1.5(高温水系统)
6
循环水量
应能显示瞬时流量或累计流量、
或能自动存储、打印数据、
或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5%[Qmin0.2Qmax
≤2%[0.2QmaxQmax]
7
补水量
应能显示瞬时流量或累计流量、
或能自动存储、打印数据、
或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5%[Qmin0.2Qmax
≤2%[0.2QmaxQmax]
8
热量
宜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10%(测试值)
9
耗电量
应能显示累计电量或能自动存储、
打印数据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2%FS
10
耗油量
应能显示累计油量或能自动存储、
打印数据、或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5%[Qmin0.2Qmax
≤2%[0.2QmaxQmax]
11
耗气量
应能显示累计气量或能自动存储、
打印数据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3%[Qmin0.2Qmax
≤1.5%[0.2QmaxQmax]
12
耗煤量
≤2%FS
13
风速
宜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0.5m/s
14
太阳
辐射照度
宜具有自动采集和存储数据功能,
并可以和计算机接口
≤5%FS
 
附录B 单位暖耗热量检测方法
附录B 单位暖耗热量检测方法
B.0.1  单位暖耗热量的检测应在暖系统正常运行120h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B.0.1  单位暖耗热量的检测应在暖系统正常运行120h后进行,检测期间正常供暖,不宜在气候剧烈变化时进行检测,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B.0.2  建筑物暖供热量应采用热计量装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检测,供回水温度和流量传感器的安装宜满足相关产品的使用要求,温度传感器宜安装于受检建筑物外墙外侧且距外墙外表面2.5m以内的地方。暖系统总暖供热量宜在暖热源出口处检测,供回水温度和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暖热源机房内,当温度传感器安装在室外时,距暖热源机房外墙外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2.5m。
B.0.2  建筑物暖供热量应采用热计量装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检测,供回水温度和流量传感器的安装宜满足相关产品的使用要求,温度传感器宜安装于受检建筑物外墙外侧且距外墙外表面2.5m以内的地方。暖系统总暖供热量宜在暖热源出口处检测,供回水温度和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暖热源机房内,当温度传感器安装在室外时,距暖热源机房外墙外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2.5m。
B.0.3  单位暖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B.0.3)
式中: ——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单位暖耗热量(W/m2);
 ——检测持续时间内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或暖热源出口处测得的累计供热量(MJ);
 ——建筑物(含暖地下室)或居住小区(含小区内配套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该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轴线围成面积的总和计算m2);
 ——检测持续时间(h)。
B.0.3  单位暖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B.0.3)
式中: ——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单位暖耗热量(W/m2);
 ——检测持续时间内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或暖热源出口处测得的累计供热量(MJ);
 ——建筑物(含暖地下室)或居住小区(含小区内配套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该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轴线围成面积的总和计算m2);
 ——检测持续时间(h)。
附录C  暖耗热量指标
附录C  暖耗热量指标
C.1  验算方法
C.1  验算方法
C.1.4  室内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温度:16℃;
2  换气次数:0.5次/h;
3  不考虑照明得热或其他内部得热。
C.1.4  室内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温度:18℃;
2  换气次数:0.5次/h;
3  不考虑照明得热或其他内部得热。
C.1.6  暖耗热量指标宜采用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当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方法计算。
C.1.6  暖耗热量指标宜采用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当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方法计算。
C.1.7  暖耗热量指标计算的起止日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C.1.7  暖耗热量指标计算的起止日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C.1.8  参照建筑物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参照建筑物的形状、大小、朝向均应与受检建筑物完全相同;
2  参照建筑物各朝向和屋顶的开窗面积应与受检建筑物相同,但当受检建筑物某个朝向的窗(包括屋面的天窗)面积超过我国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物该朝向(或屋面)的窗面积应减少到符合我国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  参照建筑物外墙、屋面、地面、外窗、外门的各项性能指标均应符合我国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对于我国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部分,应按受检建筑物的性能指标计入。
C.1.8  此条删除
C.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C.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C.2.1  受检建筑物年暖耗热量指标不应大于参照建筑物的相应值。
C.2.1  受检建筑物年暖耗热量指标不应大于参照建筑物的相应值。
C.2.2  受检建筑物暖耗热量指标的验算结果满足本附录第C.2.1条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C.2.2  受检建筑物暖耗热量指标的验算结果满足本附录第C.2.1条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附录G 外窗窗口气密性能检测操作程序
此附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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